CET(12月16日)、研究生入学考试、期末考试考风教育记录表
一、《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2012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摘录:
(发布日期:2015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2015年11月1日修正或修改)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摘录:
(长大校发(2017)150号2017年9月14日印发)
第十六条 违反《长江大学考场规定》,考试违规、舞弊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 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取消考试资格,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利用传递、抄袭、夹带等手段,违反考场纪律,违背公平工资原则,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三) 由他人代替自己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考试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被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根据国家规定,考试作弊处分文件将作为诚信缺失材料装入学生档案。
我倡议:争做诚信考生,文明考风,严守考纪,诚信做人。我承诺:我抵制考试违纪行为,坚决做到:①不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电子设备参加考试;②不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③不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④不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⑤不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⑥不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资料;⑦不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⑧不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
以上相关规定,我全部阅读,已知晓,并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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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4日